学者:适用终身监禁仍需考虑执行期间表现
作者:张开骏◎终身监禁不是单独的刑罚种类,性质上属于死缓的范畴,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因此,不能认为终身监禁属于无期徒刑的范畴,不能认为无期徒刑包含了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和不能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因犯贪污罪或受贿罪被判处死缓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并非在宣告以后就无条件地执行终身监禁,而是要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考察其表现。只有在死缓二年考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情形,死缓会被“减为无期徒刑”,此时才具备了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的执行终身监禁的前提条件。终身监禁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全新内容,对其理解和适用,是刑法学研究的新课题。笔者在此仅就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条件和执行方法问题进行探讨。终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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