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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探索环保管理体制创新

来源: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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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上海讯(记者查建国 李玉)3月24-26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第二届论坛暨“2017年度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主题为“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来自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领域的60余位专家学者参与探讨交流。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少华,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长期特聘教授蔡守秋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晓燕主持。

  监管体制建设取得进展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表示,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深入发展、上新台阶的关键,目前“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和“开展环保督察巡查”等环境保护机制重大改革已经拉开帷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需要学界开展创新型研究提供智力支撑,有许多问题值得学界和业界深入探讨与实践。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管与法制推进发展迅速。重庆大学教授陈德敏表示,环保监管出现了诸多重要体制变化,在跨区域的督察、省内垂直管理、中央环保督察等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同时环境司法不断强化,这些成绩有目共睹。但是,环境保护监管领域的问题也比较显著,环保部门职能定位不清、权力与职责定位不匹配,环保监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协调障碍,这些都是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过程中经常遭遇的问题。

  如何使环保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陈德敏建议,不仅要在国家层面上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进,并且要环境保护监管的法律规范要求与现实考量相匹配,并且处理好环保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关系,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来保障、支持以及制约环保执法与司法。

  中南大学教授陈海嵩认为,中国环保督察制度经历了从“督企”到“督政”、再到“党政同责”的中央环保督察的历程,较好填补了环境管理体制在政府纵向关系上的缺陷,但还需要与其他制度措施形成合力,从整体上改进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关系”,共同推进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李金惠表示,新环保法规定了对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环保信息公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可以首先从逐步扩大内容范围做起,如公开技术性信息,再逐步扩大主体范围,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和企业信息公开,同时推动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建设,尤其是引导环境保护组织的参与。

 域外经验学习尚需谨慎

  “对于域外经验,不仅要学习其先进一面,更应总结其教训来完善自身制度。” 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亚洲部主任韩壮提出上述看法。他以法国环保税的体系为例进行解读时表示,法国环保税约有36个税种,其中有些是与环境治理没有直接联系的,如能源消费税、交通税、资源税、垃圾收集税。在环保税收的比例中,能源消费税占比较高,治理污染税较低,导致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从治理污染角度来收税,税收却未完全用于环境保护,当国家的标准超出承受范围时,会出现采取不合法手段规避此标准的现象,这是中国环保税制定需要规避的误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波斯蒂也认为,对于中国来说,由于文化、法律、领土规模等现实差异,借鉴国外的环境监管经验需要十分谨慎。他通过介绍英国1956年的《清洁空气法案》、2008年的《监管的执行与制裁法案》和2014年的《监管改革法案》出台的背景,提出英国环境法具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例如清晰的总体目标,注重强制标准,以及尽量减少政府主体之间的职能重叠等。

  “我们应当建立一个环境治理共同体。”武汉大学教授李启家表示,“规制”最先产生于在政治学界,主要立足于公共治理。20世纪70年代“斯德哥尔摩环境会议”时进入环境领域。在我国首先出现在行政领域,而之后逐渐出现在环境领域。环境规制领域主要包括行政规制、市场规制与社会规制。环境治理建立在“环境共同体”的概念之上,强调共有、共享、共治。不断持续全面增长的环境要求是环境法要研究的主要矛盾。环境法的任务不能等同于环境科学或环境管理,而是功能多样、多层次。环境治理并不仅仅是技术问题,也不仅仅是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问题,而是涉及社会进步、科技进步、民主法治等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因此环境治理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其有效性需要建立在“环境共同体”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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