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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出租车改革要警惕激进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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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行业有着非常特殊的经济学特征,恰恰是这种特殊性要求行业进行特殊的监管。市场会失灵,监管同样会失灵,任何数量和价格等监管方式的“错配”、“失当”,甚至会造成市场和监管的双重失灵。毋庸讳言,传统的数量、价格监管僵化,监管机制改革已是刻不容缓,特别是需要对移动互联网带来的服务特征改变做出回应]

  一谈起出租车行业,人们首先会想到数量管制,认为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实行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数量进行限制,形成了垄断,导致市场缺乏竞争、利益固化,出租车打车难、服务差等广为诟病的诸多弊端。深究这其间的逻辑关系:数量管制造成了出租车牌照稀缺,牌照稀缺带来垄断利益,最终出现了既得利益集团且管制被其“俘获”,于是很自然推定,任何出租车市场化的改革都会被利益集团和管制机构共同反对。

  事实果真如此吗?出租车行业究竟有无垄断呢?笔者以为,有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是界定是否存在垄断的基本准则。

  按照《反垄断法》的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而在《反垄断法》中明令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主要是指“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换句话说,市场准入与价格的控制权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标准。对于出租车行业而言,市场准入与价格都是政府监管机构的权限,监管政策虽说不上“不容置喙”,但绝对不会旁落于出租车企业。

  既然没有行业企业的垄断(如果说有垄断,那就只可能是政府垄断。由于此前政府在其间拥有经营权收费,确有垄断之嫌,但在此轮出租车改革后,政府取消所有出租车有关收费后,政府已经没有了自身的利益),没有利益,又何来垄断之说?《反垄断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显然,出租车行业属于依法专营行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政府有责任进行适当的管制,维护消费者利益。

  从理论上说,出租车行业的“垄断”,却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更多来源于行业内在的经济属性。流动经营、随机服务、交易成本高,时空约束、非自由交易、选择受限等经济学特征,造成市场自由竞争机制在出租车服务业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使得出租车行业有别于其他行业,存在一种特殊的市场失灵现象,监管方式也因此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此外,相对于出租车司机,服务的点垄断特征(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出租车服务选择的有限性,很多时间甚至是唯一性)使乘客总处于天然的弱势。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乘客权益就难以保障,并且行业经营所产生的外部成本(比如随意揽客造成局部交通拥堵),也难以矫正和补偿。

  此外,“一人一驾”的个体经营方式决定了如果完全由政府部门直接监管司机,势必产生很高的管理成本。因此,业界普遍采用了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来解决这一难题:首先,政府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将分散、个体运营的出租车交由出租车公司来管理,而特许经营所形成出租车牌照的潜在市场价值,作为公司经营一种可接受的“回报”;其次,出租车公司通过收取“份子钱”,来分担集约化运营的固定成本,获得合理的利润收入,同时公司承担管理出租车服务数量、质量和安全的责任。这就是饱受诟病的数量管制和特许经营的由来。

  既然饱受诟病,那么,取消出租车行业的数量管制会怎么样?可以推测,数量管制取消之后,由于进入门槛较低,出租车数量会明显增加,供给大于需求将长期存在,相应地,乘客打车也会更加容易。由于车辆的利用效率下降,司机将需要更长时间来巡游(或等待接单),以便达到基本的可持续经营的收入水平。随着巡游(或等待)时间延长,司机对每笔生意收益的收入预期增加。对于一般市场,当供给增加时,由于充分的竞争,价格会下降,而出租车行业存在宏观上“供大于求”和微观上“点垄断”二重性。司机对每次交易预期收益意愿的增加,将直接转变为抬高价格的动机,以弥补增加的巡游(或等待)成本,由于出租车行业特有的随机交易特征,此种行为并不会立即受到市场的惩罚。如果通过更严密的监管来应对,监管成本将十分高昂。当此种行为普遍化后,行业将进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消费者利益将难以保障。

  国外一些城市出租车管制的实践,也很好验证了这一点。1965至1983年,美国和加拿大18个城市在社会强烈要求下,激进地废止了出租车数量准入机制。当数量管制取消后,无一例外导致了这些城市的出租车数量过剩。供应过剩后,驾驶员营收大大降低,司机不断要求涨价,挑客、短途拒载、绕路等陋习也越来越严重。迫于出租车行业服务品质下降、监管成本提升,波士顿、巴尔的摩、多伦多、蒙特利尔、温哥华、西雅图等14座城市不得不重拾出租车数量管制体系。

  最近的一个案例是在爱尔兰。在自由市场主义的道德高地上,爱尔兰“改革者”在2000年激进地废除了数量管制,两年内出租车数量增加了2倍,2008年出租车数量已是改革前的5.4倍。供给严重过剩,而自发退出者寥寥,市场机制并不能发挥预期作用。令人唏嘘的是,2010年爱尔兰又以更为激进的方式,无限期停止了市场准入,甚至对上轮改革前实行的市场化调控的约租车行业,也同样无限期禁止准入,市场完全封闭,监管之严更甚于前。在2013年、2015年,这些举措又进一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即使已经出现了网约车,监管机制也没能消除对上轮激进改革后果的记忆。

  出租车行业有着非常特殊的经济学特征,恰恰是这种特殊性要求行业进行特殊的监管。市场会失灵,监管同样会失灵,任何数量和价格等监管方式的“错配”、“失当”,甚至会造成市场和监管的双重失灵。毋庸讳言,传统的数量、价格监管僵化,监管机制改革已是刻不容缓,特别是需要对移动互联网带来的服务特征改变做出回应。但如果人为地忽略其特殊性而盲目激进改革,反而可能招致更为激进的反弹,最终只会给消费者和行业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冯苏苇系上海财经大学交通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苏奎系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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