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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劳动合同法修改系列座谈会发布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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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劳动合同法》修改之争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针对当前形势,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办、江三角域外劳动法智库沙龙协办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与劳动用工变革曁江三角劳动法智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汇聚多所高校的知名学者、劳动法实务律师以及企业界代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得失进行客观评析,从必要性、可行性出发,共同探讨技术性的修法措施。   

会议上,"江三角《劳动合同法》修改系列座谈会"研究成果由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敬波正式发布。他指出,本次调研成果着眼于目前实务操作中的争议焦点,从八个核心议点对劳动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上海市二中院乔蓓华法官和上海财经大学吴文芳教授分别对调研报告作出了高度评价。乔蓓华法官指出,报告所涉及的八个问题正是目前裁审部门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争议焦点;而就她看来,法条层面设计的法律制度往往具有滞后性,关键还是需要明确劳动法的立法理念,这将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吴文芳教授则表示本次调研报告具有"系统性"、"专业性"、"建构性"等特点,以客观、全面的角度分析了目前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随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专题研讨"上,六位专家学者分别做了题为"新业态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制"、"劳动关系主题分层与劳动合同法修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修改建议"、"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困境与重构"、"解雇保护制度的修改"的主题发言。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仙指出,在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革命、产业升级、消费者需求推动新业态产生和发展。基于不同产业间的组合、企业内部价值链和外部产业链环节的分化、融合、行业跨界整合以及嫁接信息及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新型企业、商业乃至产业的组织形态,由此,新颖性、动态性、后工业性的新业态劳动关系亦已成为趋势。而现行劳动法规制体系也难以协调新业态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修改时,不仅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且要具有超前预计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则指出劳动法"类假设"的原理将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一刀切处理,在某些情形下将极易导致劳动关系一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许教授表示应当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分层处理,从而实现"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的有效结合。  

浙江财大法学院教授钱叶芳就《劳动合同法》调整方向提出了其个人观点,她认为目前的调整方向理应是强化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义务,旗帜鲜明地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无固定期限合同主流化。钱叶芳教授结合域外立法例,对其观点进行了理论分析,并介绍了具体的修改思路和建议。  

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倩老师以德国劳动立法为研究对象,就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修改问题设计了"大改"和"小改"两种路径。"大改方案"聚焦取消经济补偿金、调整赔偿金、设置解除通知期及重构失业保险制度四个维度进行论述;"小改方案"则主张保留经济补偿金、剔除高管、废止《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对小微企业、困难企业的补贴等四项举措。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屈晓蓉律师则是从抽样统计数据分析的方法出发,对目前经济性裁员所面临的概念、理论、实务困境做了总体介绍。结合相关案例,从四个维度出发,就法条的理解和适用、经济性裁员实体要件的理解和适用、政府及工会在经济性裁员中的角色定位、优先留用如何判定等问题进行了剖析、解读。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结合其多年的理论研究,对解雇保护制度修改的前提进行了阐释。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的利益格局,强调地方对短期经济经济利益的追求以及中央政府对于劳动关系稳定的需求,并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完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等角度分析了其修法设想。  

而劳动法权威专家们也分别针对主题报告进行深度点评,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上海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院长周国良院长指出,修法的首要关键还是要对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界定。只有在对劳动关系的性质进行了认定的基础上,我们才敢于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实务适用。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教授田思路对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包的区别做了简单介绍,同时指出我们研究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应该从相应的立法理念、理论背景以及必要性角度进行探讨。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骏律师结合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和大家分享了各地法院对于"二次续订"法律制度的差异化操作口径,并再次强调对劳动标准我们可以进行差异化,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必须进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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