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目前可获得性资料,上海财经大学在1917-1949年间先后5次制订大学章程,并辅以8个重大的下位规章。办学伊始,整个中国的商学刚刚起步,故无正式的大学章程,仅有下位规章,如1921年制订的《东南大学暨南学校合设上海商科大学委员会简章》和1924年制订的《上海商科大学各种规程》。更名为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后,学校办学环境趋于稳定,1928年5月制订的《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院章》,是为学校最早的章程。[1]
1932年,学校独立建校,更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为当时国内唯一的国立商科类本科院校。此后,学校章程和下位规章制度臻于完善。在这一时期(1932年8月-1949年9月),学校先后4次制订、修订章程,分别是《国立上海商学院章程》(1932)、《国立上海商学院组织规程》(1933)、《组织大纲》(1936)和《国立上海商学院组织大纲》(1946);制订5个重大的下位规章,有行政方面的,如《院务会议规程》(1946)和《国立上海商学院校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9);有针对教师的,如《国立上海商学院教员服务章程》(1932);有面向学生的,如《学生通则》(1936)和《学生课外活动规则》(1948)。学校章程、规章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一、理念清晰,商学为先
大学理念是大学发展的精神风向标,是大学章程的灵魂。大学理念又是一个抽象且较为宽泛的概念,在此主要从大学宗旨和大学使命两方面分析这一时期的上海财经大学章程。
1.大学宗旨
在20世纪上半叶,明确大学宗旨,是我国引入西方大学制度后大学的自觉。各大学重视大学宗旨的厘清与设定,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均纳入大学视野。如《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32年6月)规定其办学宗旨为“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陶融健全品格”。[2]《厦门大学大纲》(1921年3月)规定私立厦门大学“以研究学术、培植人才并指导社会为目的”。[3]上海财经大学的母体——东南大学也在《国立东南大学大纲》(1921年3月)明确规定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门人才为目的”。 [4]
人才培养是大学的天然使命,学术研究是大学乃高深知识产生之地的必然要求。上海财经大学章程也秉承了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宗旨。详见表1。
而且,作为中国财经高等教育的先行者,上海财经大学章程宗旨进一步明确,专注商学。 《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院章》、《国立上海商学院章程》和《 国立上海商学院组织规程》均规定学校“以培植商业专门人才为宗旨”;《国立上海商学院章程》还明确学校“为研究商业学术最高机关”,1936年后,研究商业学术正式成为办学宗旨之一。
这种商学为先的宗旨与大学的建立以及整个中国当时的商科教育都有密切关系。民国初年,商科教育尚处于婴儿阶段。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历史悠久的国家,千百年来,商业地位低下,“从来没有被视为一门学问,在学者们的书本知识里,它没有任何位置”。到20世纪初,“政治家和教育家们都已经逐步认识到,说到底,没有任何灵丹妙药可以医治好我们民族的伤口,而只有工业、商业和教育,才有可能为解决重大国计民生问题而铺平道路。”[5] 上海财经大学(的前身)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的。自建校之日起,学校就把通过经济和商业服务国家和社会作为自己的自觉追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后更名为东南大学)把“根据智育标准”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设科主旨”。1917年,由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对商业人才的需求①增加,学校首创性地设立了商业专修科,即上海财经大学的前身。 1921年,东南大学校长郭秉文认为“因人才与环境关系”,商科“应在上海择地建设”,尽管“事无基础,措手为艰”,又要面临一校两市的分离局面,毅然将商科迁至经济和金融更为发达的上海。1922年东南大学分设上海商科大学成立,其“商科概况”中言:“现在国内商业专门教育极感缺乏,而商业之发展日新月异,本大学之责任与事业将随之继长增高焉”。1928年章程强调“顺应社会需要”,并指出 “其学程则理论与实习并重”,“匡持国家,补益社会”(1932年上海商学院创办的《商兑》发刊词语)的思想强烈。在确定了商学为先的大学宗旨的同时,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进入大学理念的视野,深化了大学理念的内涵。
2.大学使命
大学使命是大学的定位理念,规定了大学的重要职责与根本任务,是基于大学理念应进行的大学实践。作为人才培养机构,上海财经大学绝不仅仅是培养一般的商业人才。1924年,时任校长郭秉文就撰文《中国的商科教育》,称“对于训练和发展那些具有导向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在工商业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人,目前还没有任何教育机构以此为目标。”“随着商业的发展扩张,商业圈中的领导人士也开始意识到了对于这样一个致力于不仅仅是用商业知识和技能,还要用组织和领导能力来对学生进行培训的强大教育机构的需求。上海商科大学正在努力实现这种需求。”至1932年独立办学,时任院长徐佩琨在《国立上海商学院之使命》中写道: “本院为研究商学而设,为培植商业人才而设,为领导商人而设,是则本院之使命”,[6]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规格。
1937年,时任院长裴复恒在《四年来之国立上海商学院》指出“始终以灌输高深商业技术智识,养成企业精神及提倡研究学术风气为固定不变之方针”,是对大学使命相当完备的阐述。
国立上海商学院成立之后,秉承并发扬了商学研究的定位,又设立实习制度、商品陈列室等,“对于商业学识及技术之灌输,努力不懈”。对于人才培养规格,则进一步明确为“商科教育之使命,绝非专门培植商业的技术人才;同时应培养创造精神、决断力及组织力的企业家”,故强调企业家精神的养成,振兴全国产业。对于学术研究这一使命,精准定位,“本院为我国研究商业之最高机关,故对于商学之研究,亦负有至大之使命。经济社会之认识,及其变迁之动向,实有赖于商学之探究”。
提高学生的商业知识与技术,养成企业之精神,与提倡学术研究风气,是国立上海商学院坚守的三大办学使命。如何实现这些使命,学校“以精神训练,培养健全之人格,建立忠实之学风,为实施此项方针之基本步骤”。学校认为,精神训练即人格训练,是实现大学使命的基础。学生能知道做“人”,方能知道做“事”。要培养学生养成“正确的国家观念”和 “善良的生活习惯”。早时,郭秉文校长就提出“以诚为训、以德为高、三育并举”,强调学生道德的养成。裴复恒院长认为,学校不是知识贩卖所,还要培养青年的信仰之心,锻炼其意志,陶冶其感情,训练善良的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要培养新的民族精神与社会意识。教育不能只有物质与形式,而无精神与实质,这是中国教育“最大之缺憾”,“亦为民族复兴运动中至为迫切之问题。”“大学学生,若无正确之国家社会观念,实为国家前途之隐忧,更非国家创办教育培植人才之本旨。”
上海财经大学历史上的大学理念既秉承了大学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天然使命,又明确了商学定位;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又格外注重企业精神和民族精神的培养,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体现了对责任的担当。
二、治理结构清晰,操作可行
在相当长时期内,学校还属于大学的二级教学单位。待其独立性增强时,治理结构才日渐重要。1921年,东南大学与暨南大学决定共同设立上海商科大学。筹备期间,出台了《东南大学暨南学校合立上海商科大学委员会简章》[7]。该简章规定了委员会的地位、职权以及成员名额、组成、产生方式等,可操作性强。委员会是全校最高权力机构,职权包括审定商科大学之计划预算及决算、保管私人捐助之财产、协助其他关于商科大学发展之事业等。委员会“成员15人,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五人,连举连任。但第一次委员任期一年、二年、三年者各五人,抽签决定之。”如此规定既有一定的稳定性,又规避了委员固化、思想过于统一的弊端,有助于更加民主、科学地决策。尽管这一办学时期甚短,但章程对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或为今日借鉴。
1928年成立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后,学校治理结构日渐清晰。同年8月制订的《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院章》分8章写治理结构,奠定了在很长时期内学校的运作机制,即会议制度和委员会制度。
1.会议制度
章程规定了学校的4类会议:院务会议、教务会议、事务会议以及科务会议。院务会议为最高会议机关,“有决定本院院务会议之权”。院务会议下设三大会议,分别是教务会议、事务会议和科务会议,分别对本院教务、本院事务和该科教务上一切事项“有讨论或建议及议决之权”,“但遇有重要事项,应仍请院务会议复核”。
章程规定了各会议的组成人员、产生方式,可操作性较强。如院务会议和教务会议均“以本院院长、各科各处主任,及专任教授、副教授、讲师为当然会员外,再就兼任教授、副教授、讲师中互选三分之一为会员,共同组织之,任期一年。会员有缺额时,以次多数递补。”在这两类会议中,当然会员与选举会员并存,会议成员的稳定性和多样性均有所兼顾;教师参与广泛,表现出对教师及其学术权力的尊重;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同样参与,亦体现了民主特点。此后,院务会议和教务会议作为上海财经大学最重要的两类会议存在很长时间。
2.委员会制度
此前,学校亦曾设立委员会。直至1928年,委员会才成为大学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章程规定院务会议下暂设5个委员会,分别是:成绩审查委员会、章程编制委员会、招生委员会、预算及审计委员会、军事训练委员会。如章程编制委员会“由本院院务会议公推三人组织之。草订或修改本院章程及各种细则提交院务会议”。各委员会规则另定之。“暂设”二字说明学校各委员会并非一成不变,“遇必要时,得由院务会议公决增减之”,从而更加契合实际工作需要。
《国立上海商学院章程》(1932)[8]反映出学校在治理结构上有所变化。在会议制度方面,科务会议取消,新增训育会议,仍以院务会议为最高会议机关;在委员会制度上,根据需要,对此前的5个委员会有所保留或撤销,形成了学生指导委员会、出版委员会、事务委员会、预算及稽核委员会、图书委员会、军事训练委员会、体育委员会7个委员会。
1936年学校修订章程,出台了《组织大纲》。该章程附录了国立上海商学院组织系统图。见图1。由图1可以看出,学校取消了事务会议和科务会议,保留院务会议和教务会议,治理结构更加精简。委员会仍然是学校的重要部分,共5个委员会,分别是:训育、招生、出版、图书和经济委员会。
1946年,学校颁布《国立上海商学院组织大纲》,组织机构再次发生变化。院务会议更名为校务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机构。其下设教务会议、训导会议和总务会议三大会议。这与1939年5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制订并公布的《大学行政组织补充要点》的组织机构规定如出一辙。
历史上上海财经大学的章程在治理结构方面确立了会议制度和委员会制度,以院务会议(1946年更名为校务会议)为全校最高行政机关,教务会议、事务会议等辅之。院务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增减委员会,提高办事效率。整体架构清晰,细则也具有可操作性。
三、规范师生权利义务,彰显师生主体地位
师生权利是大学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章程对师生权利的规定性,源于学术自由这一大学基本理念以及师生构成大学最重要的主体这一事实。 [9][10]上海财经大学历史上的章程注重师生权利的规定。
1.学生篇
大学是由学生、教师、学术机构组织形成的学术共同体,学生是大学里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历史上的章程注重规范学生的发展权利。学生发展权利能否得以保障,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由于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部分规定可谓权利、义务兼而有之。章程注重对于学生发展权利的保障,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类:
(1)对学业事务的规定
民国初年的高校普遍实行学年制,学生在修业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全部课程才能毕业,但其最大弊端在于不利于因材施教。学校采用当时国外耶鲁大学等名校通行的学分制,是当时国内采用学分制最早的一批高校之一。1924年《上海商科大学各种规程》[10]规定:“本大学采用学分制,以每学生每周上课及自修合三小时历半年者为一学分,每半年以学习十六学分为标准,若遇特别情形可减少至十二学分,增多至二十学分,预科以修满三十二学分为毕业,本科以修满一百二十八学分为毕业。”学生的升级亦与学分紧密联系,规定“修读当年规定修读学分的四分之三及格”,方准升级。1928年章程在第十二条进一步明晰了对商科、社会科学以及文学的学分计算标准,实习课(如簿记、会计、珠算、打字等)的学分也纳入其中。
章程规定学程划分二段:一二年级为第一段,三四年级为第二段。第一段学程为各科共同必修学程。共同必修课程类似今日的通识课程,意在为今后的专业学习夯实基础。学程亦根据社会需要有所变化,“本院所有学程得视社会之需要而增减之”。 1932年章程进一步规定:“本院得视社会需要设立专修科,其章程由院务会议订定之。”
(2)关注学生的道德养成
德育是学生发展的重要方面。1928年章程第七章“学生通则”,全面规范了学生的道德养成规则,如图书馆规则、阅览室规则、考试规则等,诚信写入其中;1936年《学生通则》[11]更为全面,详细规范了入学、注册、选课、转学生、成绩考查、请假缺课及旷课、休学、退学与转学、考试、集会、特别生规则等,其中关乎道德规范的规定有增无减。这也与学校强调精神训练的办学思想一脉相承。
(3)保障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权利
课外活动作为第二课堂,对学生的身心发展不无裨益。1928年章程规定了学生课外事业及集会规则,第一条即规定“学生得发起及组织学术及娱乐会社,惟其章程须经院长审查核准,始得成立。”先立章程,再建社团这一做法,从制度上保障了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权利。1948年《学生课外活动规则》更加全面,对学生课外活动的地位、功能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学生组织团体以属于增进学识、研究艺术、锻炼体格、公共服务四项中之一部门者为限,凡属于同一部门及同一性质之团体,并以一单位为原则。”
(4)开放办学,沟通学校与社会
学校培养人才,但不是象牙塔的人才。开放办学,沟通学校与社会,对于学生毕业后更好地融入社会有所裨益。1924年《海商科大学各种规程》[12]规定学校设立介绍部,类似今日学生发展职业中心。“本大学为沟通实业与教育起见,俟有毕业生时得设介绍部,以便人才与事业各得相当之利益。” 及至1936年, “为令学生明了实际商业情形起见”,又规定实习制度,“凡学生在第三学年之暑假,由学校介绍分赴各商业机关实习。”[13]类似做法在今天也富有意义,在当时可谓有先见之明。
这在学科设置上也有所体现。 1928年章程规定学制4年,学校设立四科:(一)会计科(二)银行科(三)工商管理科(四)国际贸易科,明确指明“本院暂设下列各科,视社会之需要而增减之”。到1946年,则增加了统计学系、保险学系和合作学系(“科”改为“系”)。
学校还面向社会招收试读生和特别生(类似今日的预科生)。1928年章程规定,试读生“以一年级为限,在院试读一年后得重行入学考试,应考一年级及格者插入一年级为正式生,应考二年级及格者插入二年级为正式生。”“本院为便利研究学术发展个性,并增进服务效率起见,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招收特别生一次,但须选有本院二年级学程之能力,并具有其他成绩,经本院成绩审查委员会认可者方得入学。”这从侧面反映了章程对于学生发展权利的保障的全面性,不再局限于经过统考、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而是扩大至试读生和特别生。
求知者的增加,使夜校成为社会需求。1924年章程规定了夜校规则,1931年出台了《中大夜商校草案》[14],规定中大夜商校宗旨是造就各级专门商学人才,便利半工半读之子弟。
校园民主管理参与权也是学生的重要权利之一。然学校章程对此规定并不多见,仅《国立上海商学院校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本会为本院院务之最高权力机构,负策划与推行院务之责;本会由军管会指派教授五人,学生代表二人组成之。”这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首次将学生纳入其中。另据校史记载,在上海商科大学时期,学生除学习以外,其他活动都由学生组成学生自治会管理。学生自治会分评议、执行、纠察三部,其中执行部再设交际、值务、膳务、经济、卫生、学艺六科。会务由各部长、科长担任。 [15]但目前在章程或下位规章中尚未发现关于学生自治的任何资料。
2.教师篇
大学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是其法定权利之一。教师参与大学管理既是彰显教师的主体地位、尊重学术的重要维度,也是推动大学科学决策的重要因素。1928年章程规定学校最高会议机关——院务会议,学校的所有专任教授、副教授、讲师为当然会员,另含兼任教授、副教授、讲师中互选三分之一为会员。此后长期保留这一做法。及至1946年《院务会议规程》,学校最高机关院务会议包括院长、总务主任、教务主任、训导主任、各学系主任、会计主任以及全体教授互选之代表(每十人至少选举一人)。此时学校规模、师资队伍都已扩大,所有教师参与会议讨论可行性较差,故选举教授代表,并明确规定教授代表人数是每十人至少选举一人,较为合理。
教务会议在很长一段时间是学校最高学术机关,1928年章程规定在教务会议中,专任教授、副教授、讲师为当然会员,另含兼任教授、副教授、讲师中互选三分之一为会员。1932年后,教务会议成员人数有所减少,但依然包括教授代表。
有权利就有义务。学校1932年曾经出台《国立上海商学院教员服务章程》[16],通篇基本是教师义务,如授课钟点、办公时间、薪资待遇、请假等事宜。1949年《国立上海商学院校务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14]规定设立校务会议,其职权与教师相关者有全院教职员工之聘用与考绩,有关师生员工福利事宜之策划与推行。这或许可以看做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现。
另一方面,教师的学术权利是教师的根本权利,作为彰显教师学术权利的教授会制度的有关记载却罕见。目前仅可知的是,在隶属于东南大学时期,根据《东南大学大纲》(1924),东南大学设立教授会,负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各科、系亦设立教授会。据此,学校为东南大学分设上海商科大学时也有可能设立教授会制度,但目前尚未发现有关资料。
历史上,上海财经大学章程几经演变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为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遗产,也为当今制订大学章程提供了很多启发。
注释:
①据《上海财经大校史》(第一卷)记载,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商业专修科成立初衷是为了培养中等商科学校的师资,但由于该科开设科目和教学方法符合社会实际人才的需求,毕业生广受社会欢迎,实际上毕业生大多进入实业界,只有少数毕业生做了教员。随后,商业科也顺应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专注于商学人才。详见:叶孝理主编:《上海财经大学校史》第一卷[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5-6.
参考文献:
[1]原载1928年11月出版的《国立中央大学商学院一览》。转引自:上海财经大学校志编审委员会. 上海财经大学90年(1917-2007)[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54-56.
[2]据《北京大学日刊》二八六一号,1932年6月17日。转引自:张国有主编. 大学章程(第一卷)[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6.
[3]原载上海《民国日报》1921年3月30日、31日第七版。转引自:陈元晖主编. 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456-457.
[4]据《南大百年实录》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转引自:张国有主编. 大学章程(第一卷)[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65.
[5]《郭秉文:中国的商科教育》,原载E.J.伯戈因主编、商业大百科全书公司 1924年出版 的《远东工商活动——1924》一书,原文为英语,由刘劲文翻译,朱迎平校订。
[6]《徐佩琨:国立上海商学院之使命》,原载《国立上海商学院院刊》1932年10月88期。
[7]原载《中国与南洋》第二卷第四、五号。
[8]摘自《上海财经大学校史档案资料选集》第222页。转引自:上海财经大学校志编审委员会. 上海财经大学90年(1917-2007)[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63-64.
[9]熊庆年,吴云香. 大学章程中师生权利的规定性[J]. 复旦教育论坛,2013,(2).
[10]原载《国立东南大学分设上海商科大学一览》(1924年).
[11]原载《国立上海商学院院务月刊》1947年1月15日第一卷第一期。
[12]原载1948年10月31日出版的《国立上海商学院院务月刊》第二卷第五期。
[13]《裴复恒:四年来之国立上海商学院》,原载1937年1月出版的《国立上海商学院院务报告》。
[14]原载《上海财经大学校史资料选辑》第五辑。
[15]叶孝理主编:《上海财经大学校史》第一卷[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26.
[16]载《国立上海商学院院刊》1932年9月21日第87期。
(供稿:吴云香 供图:王峰 编审:孔德民 收稿日期:201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