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真实案例引起人们的讨论:宋先生向公司请探亲假获得批准,但他并没有回家探亲,而是出国旅游兼访友。
公司得知后,认为宋先生以探亲假之名行出国旅游之实,明显有违诚信,且构成旷工,遂解除其劳动合同。宋先生难以接受,引发争议。经过仲裁及一审、二审,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
一直以来,对于探亲假的争议从未中断。这一案例再次在探亲假主题下引发新的话题。那么,滥用探亲假是否构成旷工?探亲假到底该怎么使用?还有没有必要对它另眼看待?
滥用探亲假是否构成旷工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认为,案例中宋先生请完探亲假后,却没有探亲的事实,这违背了探亲假的初衷,变成请了探亲假却没有真正休假,又不到岗工作,所以构成旷工。
但是,王全兴同时指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雇他,显得过于严厉了。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什么叫做严重违法和造成重大损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由法院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进行自由裁量。虽然探亲假规定职工必须往返于亲属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职工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规定,但是远达不到严重的程度,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则认为,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她认为,劳动者职业生涯内的时间,无非分为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两类。休息权是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时间的权利。探亲假显然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谓滥用探亲假,实际上是说劳动者“滥用休息时间”,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既然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享用探亲假,就意味着劳动者拥有对探亲假内的时间自由支配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休探亲假,就意味着劳动者必须用于探亲,岂不是说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与亲人的关系是否适合探亲、亲人是否同意探亲、亲人是否同意或要求劳动者利用探亲时间旅游作出评价?
以维护“诚信” 这样高大上的理由,站在道德制高点,剥夺劳动者对休息时间的支配权,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等同于剥夺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